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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哈尔滨亚冬会组委会 组织赛会有收入,符合条件可免税——中瑞税务集团在《中国税务报》发表署名文章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08/30/2024 00:00|点击量:688

《中国税务报》2024年8月16日 版次:B2 作者:孔令文

在刚刚结束的第33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上,中国体育代表团创奥运境外参赛最佳成绩。再过不到200天,即2025年2月,我国又将迎来一个体育盛会——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

为支持筹办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哈尔滨亚冬会),前段时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4号),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在组织筹备、后续运营业务中的多项工作,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A 会前筹备阶段

财税〔2024〕24号文件针对赛会开始前的优惠事项最为宽泛,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关税、消费税等税种,包括对组委会接受赞助、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宣传推广收入、合作发行纪念邮票/纪念币等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为哈尔滨亚冬会进口的符合规定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政策覆盖范围广泛,链条较长。实际操作过程中,组委会以及相关交易主体,需要认真理解政策规定。

需要明确的是,享受财税〔2024〕24号文件优惠的主体为组委会,而非其他参与哈尔滨亚冬会相关业务经营的纳税主体。与之对应的,财税〔2024〕24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尤其需要注意——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也就是说,相关纳税主体与组委会签署了与本届赛会相关的印花税应税合同,仅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其他参与签订应税合同的主体仍需缴纳印花税。财税〔2024〕24号文件第八条同时明确,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一般来讲,组委会在赛前通过获取赞助、销售赛事特许权(制作宣传品、纪念品、吉祥物等)、与中国邮政合作发行纪念邮票、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等方式,增加组委会赛会举办收入。财税〔2024〕24号文件明确,组委会在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均可享受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的优惠。组委会在适用这一税收优惠的过程中,应注意政策要点,做到准确理解,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例如,财税〔2024〕24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这条规定中,有三个政策要点值得注意:一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是组委会,而非其他参与纪念邮票、纪念币发行的主体;二是合作方须为中国集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三是取得的收入应为“发行纪念邮票”“发行纪念币”收入,在发行过程中连带发行的其他相关衍生品的相关收入,不能免征增值税。

为确保赛事顺利完成,部分专业化程度高且国内生产商较少的用品,就需要进口。对此,财税〔2024〕24号文件第九条明确,对组委会为举办哈尔滨亚冬会进口的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哈尔滨亚冬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减免范围、数量清单,需由组委会汇总并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确定。

B 赛会举办阶段

据悉,哈尔滨亚冬会开幕式定于2025年2月7日启幕,冰球与冰壶的小组赛将计划于开幕式前3天进行,赛程预计共持续10天。基于赛会举办约定的各项业务,组委会在赛会举办过程中会有不少收入,包括赛事转播收入(含阶段性付款对应的收入)、运动员在运动员村购买食宿及配套服务对应的收入、销售赛会具体赛事门票收入等。

财税〔2024〕24号文件充分考虑了组委会具体经营事项,对组委会赛会期间取得的大部分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说来,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等,均免征增值税。

相较于赛会开始前和赛会结束后的事项而言,赛会期间的优惠政策相对简单。组委会可以从政策适用、程序规范两个层面,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事项给予足够的关注。

在政策适用过程中,组委会应准确拆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事项,以及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事项,分别处理。例如,在赛会期间,组委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事项,主要包括赛事期间组委会提供的有关服务,但不包括组委会参与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基于此,组委会如果在运动员村中既为运动员提供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的食宿费及其他服务,又面向运动员销售发行的纪念邮票、纪念币及赛事吉祥物等纪念品,后者对应的销售行为不在增值税免税的范围,组委会需要在财税处理过程中准确核算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从程序规范角度看,组委会在享受多项免征增值税优惠时,须合规管理增值税进项税额、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时,组委会需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准确划分不得从组委会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按规定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举例来说,假设组委会2025年2月(即赛会举办期间当月)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0万元(假设均为一般计税货物销售金额),对应的明确归属应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2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为3000万元,对应的明确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为312万元,其他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30万元。假设组委会此前账载无增值税留抵税额。

那么,在2025年2月税款所属期,组委会明确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52万元,不得抵扣或明确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为312万元,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出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3000÷(3000+500)=25.71(万元)。因此,组委会本期应申报应税销售额为500万元,免税销售额为3000万元,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2+(30-25.71)=56.29(万元),不予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金额337.71万元,当期应缴纳增值税为500×13%-56.29=8.71(万元)。

C 会后结算阶段

哈尔滨亚冬会闭幕后,组委会将面临大量的赛会资产处置及后续管理与决策事项。除必要的行政流程管理事项外,组委会还需要通盘考虑赛会场馆管理、剩余捐赠或赞助资产处置、临时性设施及器材设备的交还或处理等重要事项。

财税〔2024〕24号文件针对赛会结束后的多个事项,给予了税收优惠。比如,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再如,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实务中,结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组委会在赛会结束后,应充分且全面做好税收政策适用的管理工作。

财税〔2024〕24号文件分类明确了税收优惠项目及减免税种。因此,在赛会结束后,组委会应该做好财税处理的复盘。例如,对于赛会宣传类事项,组委会应该做好分类管理,准确申报纳税。财税〔2024〕24号文件对三类宣传类收入免征增值税,即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以及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

通常来讲,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是组委会允许相关主体通过电视转播赛会赛事取得的收入,属于无形资产类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是组委会在赛事各个环节通过展示、展演等方式为相关主体提供宣传推广取得的收入,一般应属于文化创意类服务;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则是组委会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来自广播、互联网、电视的收入。这就需要组委会准确区分三类收入,做好单独核算,并按规定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分类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组委会赛后如果出让资产,需要厘清权属以及资产形成过程中的事项。例如,组委会赛后拟向某外商投资企业转让一套赛会开展过程中使用的体育器材,该器材属于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哈尔滨亚冬会比赛的体育器材。组委会在进口该器材环节,适用财税〔2024〕24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按暂时进境货物规定办理”。赛会结束后,组委会如果按照此前进口设备的相关约定,将该器材转让至境外提供器材的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财税〔2024〕24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留在境内或作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组委会须履行相关进口报关及相应的纳税义务。

( 本文作者:  中瑞税务集团董事、合伙人孔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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