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税收评论》原创】6月30日下午,由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提议,经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精心策划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实践”课程第六期开讲。本期的主讲人是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所长、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魏斌,以“大企业重组案例、税前扣除法律结构及税法不确定风险”为主题与在场的200余名师生进行了分享。
魏斌老师表示,重组的真正目的不是通过处置资产来获得资本利得和财产转让收益,而是为了调整企业的战略架构,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重组完成后往往会提高企业乃至于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社会经营规模和效益,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
结合自身经历,魏斌老师为同学们分享了一个典型的大企业重组案例。A公司将一个煤化工项目转让给B公司,但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对豁免委托贷款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两项资产损失扣除提出疑义:一是税务机关认为本案中转让企业A公司豁免被转让企业B公司委托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25号公告所列举的事项,无法与公告损失类型对应,不得在税前扣除;二是当事企业未能在重组年度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股权转让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魏斌老师依据25号公告相应规定提出三点抗辩:一是25号公告第40条并没有将税前扣除的债权性投资损失仅限为所列举的六种情况;二是借鉴财政部2013年度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这里明确将债务减免作为债权性投资损失报销所允许的情况之一。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此文件是针对金融企业呆账销售的管理规定,但从中可以看出债权性投资损失的判定类型多元化,并非仅限于25号公告所列举的六种情形,并且债务减免也是属于规定的损失类型;三是A公司本项委贷损失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合理性与确定性原则以及25号公告第50条规定,因此可以申报税前扣除。
经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多次沟通后,鉴于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认为应在重组年度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考虑到企业可以在下一重组年度(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年度)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将该项损失从重组年度扣除。因此,本案中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未在税前扣除。对于豁免的委托贷款损失,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对该项损失进行更正。
根据本案例,魏斌老师结合自己31年的从业经验,提出如下建议: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规范体系复杂,纳税人和征税机关在理解和执行上难免会存在差异。在面对企业重大重组资产损失时,企业需要认真分析重组方案,结合资产损失相关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风险问题,魏斌老师与大家分享了七个应对策略:
对于税法的不确定性,税务立法机关可以联合有关各方,合作发布税收操作指引,及时完善税收法规;
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遵循税法理念处理;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用其他法律、规章来解释;
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可以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涉税事项不确定的,要提交给税务机关裁定;
对涉税争议问题要引入调解法则恰当处理;
保持与税务机关有效沟通,化解税企争议。
据悉,“大企业税收管理实践”课程将陆续邀请中海油财务资产部总经理孟军,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刘晓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查永泉,分别从大企业、涉业服务机构及税务机关的角度,向广大师生分享大企业税收管理理论基础、管理实践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重点业务、服务产品和管理创新。
来源:大企业税收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