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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报告: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专项费用扣除等14条财税有关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03/05/2018 00:00|点击量:1804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涉税摘要)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
二、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个人所得税。
三、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
四、改革完善增值税,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五、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
六、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
七、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
八、扩大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范围。
九、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
十、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
十一、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
十二、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退税增量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十三、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
十四、下调汽车、部分日用消费品等进口关税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

【补充现行税收知识】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殊范围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其中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其中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二、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个人所得税。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月4日上午11时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法,加上此前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已经制定了6部税收法律。今年还将制定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等,并且将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剩下的任务确实很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时间节点要求,抓紧相关税收法律的起草工作,尽快将相关税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力争按时完成这项改革任务。

房地产税立法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是党中央提出的重要任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牵头组织起草,目前正在加快进行起草完善法律草案、重要问题的论证、内部征求意见等方面的工作,争取早日完成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准备工作。

三、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
【补充现行税收知识】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2项、第4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特殊规定的货物(包括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税率为11%。
3.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四、改革完善增值税,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补充现行税收知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现行标准:生产企业(含加工、修理修配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50万元、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500万元、批发或零售货物纳税人(流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80万元。

五、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
【补充现行税收知识】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
【补充现行税收知识】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购置当月一次全额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可以在购置当月一次全额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重要行业的非小微企业,购置的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只有专门用于研发的才可以一次折旧扣除;
自2014年1月1日,生物制药企业,专用设备制造企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企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5年1月1日,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行业的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前述重要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一次全额在税前扣除。

七、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
【补充现行税收知识】1.抵免方法:抵免方法增加了不分国不分项(也称为综合抵免)。企业可自行选择采取分国不分项或者不分国不分项。

2.间接抵免层级:将境外股息间接抵免的层级由三层调整到五层。

八、扩大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范围。

九、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

十、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

【补充现行税收知识】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十一、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

十二、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退税增量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十三、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

十四、下调汽车、部分日用消费品等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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