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税务提示:税务总局发布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
发布时间:2023-06-28 点击量:38
中瑞税务集团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官方问答及相关内控要点的提示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做出了最新规定,核心内容为“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允许其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科技型企业及存在研发加计扣除的纳税人而言,将需要重点关注相关政策的执行细节和要点,准确适用政策。在争取最大化提升税收资金价值的基础上,有效规避税务风险。中瑞税务集团第一时间对该文件做出了相关梳理,并结合税务总局对11号公告做出的官方问答,做出了相应的细节提示。
1.我们关注到总局最近发布了新文件,明确7月份预缴申报时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相比以前规定,这个新公告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等规定,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允许其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中瑞税务提示】
(1)10号公告给予了纳税人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两个时间窗口,分别是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11号公告发布后,10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2)为缓解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资金压力,11号公告在10公告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享受时间点,即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与此同时,保留了10号公告的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点的选择权,也就是给予了拟申请研发加计纳税人更多的提前加计扣除的选择权;
(3)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2.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不打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答: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中瑞税务提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力,纳税人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具有选择权,如果满足相关条件,选择享受优惠政策,则可以在11号公告规定的3个时点中的任何一个时点申报享受。如果选择不享受,就不用填报相关的申报表。
3.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有什么变化?
答:《公告》明确的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与10号公告的要求保持一致,没有变化,具体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中瑞税务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除了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外,还需要根据上半年或前三季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组成部分);
(3)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以下资料(如有)留存备查: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⑧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⑨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⑩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4.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设置辅助账,请问辅助账有什么格式要求吗?
答:为帮助纳税人对辅助账有清晰认识,我局先后发布了两版辅助账供企业参照: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2015版辅助账。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发布的2021版辅助账。
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适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选择适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中瑞税务提示】
研发支出辅助账作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留存备查的一项重要资料,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给予了两种样式,分别是2015版辅助账和2021版辅助账;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也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但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5.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研发费用金额较小,可以在预缴时不享受,在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对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中瑞税务提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力,纳税人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具有选择权,如果满足相关条件,选择享受优惠政策,则可以在11号公告规定的3个时点中的任何一个时点申报享受。如果选择不享受,就不用填报相关的申报表。
6.我单位打算在7月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纳税人如选择纸质申报表进行预缴申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写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纳税人如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申报,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再填报优惠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拉菜单中优惠事项较多,请在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查阅《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照选择正确的优惠事项,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中瑞税务提示】
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加计扣除优惠事项表》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加计扣除优惠事项表

7.按文件规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填写并留存备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在哪可以找到这张表呢?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一张附表。企业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查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27号),附件中包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中瑞税务提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一张附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样式如下:


8.这次发布的《公告》里说的“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具体是指什么要求?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一是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三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四是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中瑞税务提示】
(1)纳税人除了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外,还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要分开核算,准确归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必须要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注意区分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口径和企业所得税的可加计扣除口径,比如人员人工费用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围;直接投入费用中会计核算包括不动产租赁费和维修,但该费用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折旧费用中会计核算包括建筑物折旧费,但该费用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其他相关费用中,加计扣除列举的费用属于正列举的费用没有“等”字并且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会计核算没有“等”字不属于正列举费用且没有比例的限制。
9.我公司今年第一次发生研发费用,我们想问一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中瑞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满足条件的纳税人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在11号公告规定的3个时间点通过填报预缴申报表或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相关栏次或相关表格中的数据即可享受。
10.假设我单位上半年发生了100万元的研发费用,其中60万元能够准确核算归集,另外40万元还无法准确核算归集,7月份预缴时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7月份预缴时,你单位可就已经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的60万元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剩余的40万元,如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则可以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中瑞税务提示】
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不能对研发费用按照研发项目准确归集的或者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附件: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2023年6月21日
(本文整理人:孔令文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端人才中瑞税务集团副总裁邮箱:konglingwen crtax.com
杨高伟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中瑞税务集团经理邮箱:yanggaowei crta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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